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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服务指南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的申请和办理

三、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四、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国家主席令第74号修订,2016年7月2日国家主席令第48号修改公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国家主席令第87号修订公布)

(三)《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修改,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公布)

(四)《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11月30日水利部令第22号公布,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公布)

(五)《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水资源〔2017〕101号)

(六)《关于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利部水资源〔2005〕79号)

五、受理机构

长江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服务处

六、决定机构

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

七、数量限制

无限制

八、申请条件

(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需要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取水许可申请(水资源论证)文件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的建设项目需要设置入河排污口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文件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的建设项目需要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在丹江口、陆水水库库区的入河排污口设置。

(二)申请文件由申请人递交,其中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应经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逐级签署意见。

(三)按本指南第十条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九、禁止性要求

(一)在各级政府批复实施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禁止污染物排入的保护水域。

(二)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

(三)其他不符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

十、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纸质文件份数

是否需要电子文件

备注

1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原件

2份

 

2

建设项目依据文件

复印件

2份

 

3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原件

2份

不含技术审查所需份数

4

与入河排污口设置有利害关系第三方的承诺书或达成的协议

原件

1份

 

 

说明:1.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按照《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基本要求(试行)》(水利部水资源〔2005〕79号)进行编制。

2. 需要向长江水利委员会同时办理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的单位,其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水功能区影响较轻微,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有关内容纳入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一同编制的,需提供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十一、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行政许可服务处接收

2.信函接收

3.邮箱接收

4.网站接收

(二)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 系 人:李志军

联系电话:027-82820238  82820239

邮    箱:xzxk@cjw.gov.cn

传    真:027-82820236

邮政编码:430010

十二、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填写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格式文本,向长江水利委员会提出申请,提交相应材料,并须同时进行网上申报(bet007足球网站行政许可在线申报网址http://www.fenxon.com),提交电子材料。

1.同时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建设方案审查手续和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手续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建设方案审查申请中包含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内容的,可以不单独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2.同时需要办理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应与取水许可申请书同时提交。

(二)受理:长江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服务处接收申请材料。承办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受理、不予受理、通知补正、不受理的处理决定,制作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决定书、补正通知书或不受理告知书,由长江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服务处送达申请人。不属于长江水利委员会管辖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长江水利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确定是否需要组织实地核查、听证等。需要组织实地核查、听证的,由长江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服务处告知。

(三)审查:长江水利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四)许可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五)许可送达:申请人到长江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服务处领取许可决定,或由服务处将批件寄往申请人。

十三、办结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含举行听证、专家评审及申请人修改报告等所需时间)。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专家评审或者技术评估所需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但是,根据专家评审或者技术评估的初步意见,申请人对有关申请材料进行补充或者修改的时间除外。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文件

十六、结果送达

作出审批决定后,及时通知申请人并网上公告,通过现场领取、邮寄等方式将结果送达。

十七、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2.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二)申请人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和第三十一条,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2.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八、咨询途径

(一)行政许可服务处咨询:长江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服务处

(二)电话咨询:027-82820238  82820239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一)投诉电话:长江水利委员会直属机关党委(委廉政办)027-82828314

(二)投诉邮箱:cjwjgjw@cjw.gov.cn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武汉市解放大道1863号长江水利委员会行政楼(1号楼)207室(行政许可服务处)

(二)乘车路线

公交车3路、508路、509路、548路、707路、622路、727路解放大道永清街站或地铁1号线黄浦路站

(三)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1:30;下午2:00—5:00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可通过以下方式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一)行政许可服务处电话:027-82820238  82820239

(二)长江水利委员会网站:http://www.fenxon.com

附录:

1.申请书格式文本

申请书格式文本可在bet007足球网站(http://www.fenxon.com)下载,也可直接向长江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服务处索取。

附件: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2.流程图(附后)

责任编辑:张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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